曲少华、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民申2271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曲少华因与被申请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一审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曲少华申请再审称,1.曲少华存在加班事实,有关证据在长园公司保存,其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支付曲少华加班费。2.长园公司未经曲少华同意对其调岗降薪,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曲少华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长园公司提交意见称,长园公司已足额支付曲少华工资,曲少华不存在加班事实,其主动向长园公司提出辞职申请,长园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曲少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曲少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羊琴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李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琼文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