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福仁与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1024民初2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占福仁与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占福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翟胜军挂靠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河南省获嘉县同盟古镇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工程瓦工和浇混凝土工程,尔后,翟胜军将浇混凝土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135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混凝土浇筑,翟胜军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余欠工程款37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翟胜军于2019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嘉项目部公章。2020年1月22日,翟胜军通过他人银行转账付款7万元,尚欠30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翟胜军出具了借条,但占福仁并未出借钱款,事实上为工程欠款,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境内,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获嘉县同盟古镇乡村文化旅游项目一标段劳务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项目位于河南省获嘉县境内
判决结果
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诗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佳慧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