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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龙涛
联系方式:13639148125
注册时间:2012-08-02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溪道北段1-12能辉大厦15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安装、拆除、修建、混凝土制品、木制品、大型土石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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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启明与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1民初188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启明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邹启明提供的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应诉。原告邹启明提供的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的身份信息是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经询问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表示原告邹启明提供的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的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是不是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员工。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在本案中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邹启明不能提供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王志斌、曹玉华的送达地址,故原告邹启明起诉的当事人不明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邹启明的起诉。 原告邹启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2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海洋 书记员申开琳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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