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穆岚
联系方式:0937-6712057
注册时间:2008-12-23
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简介:
建筑业(以资质证为准);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工程设备租赁、周转料具租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以下不含国家限制经营项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
展开
潘应德与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甘0271民初1141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应德与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冶建公司)、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应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被告酒钢冶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贞、孙景乾、一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应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969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酒钢集团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钢冶建公司签订中兴铁路2017年嘉策沿线建构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后酒钢冶建公司将该修缮工作交由一晟公司完成,一晟公司又将该该工程交给原告完成。2017年7月12日,原告进场进行维修,原告所完成的修缮工程价格为1000698.5元。2017年8月30日工程完工后,酒钢冶建公司仅向原告支付141000元劳务费,剩余劳务费859698.5元至今未付。 酒钢冶建公司辩称,其与一晟公司签订合同属实,但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用工、合同关系。 一晟公司辩称,其与酒钢冶建公司签订修缮服务分包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鼎怡公司,鼎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丰浩达公司,丰浩达公司已将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支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1)、原告提交的中兴铁路2017年嘉策沿线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只能证明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公司与酒钢冶建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2)、原告提交的维修施工方案、整改报告、安全告知等证据中显示原告为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不能证明原告系该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3)、工程量统计表只是对部分已完工程数量的简单统计,并无明确的合同相对方的签章确认;(4)、证人张某、郭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原告存在雇用关系,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5)、原告提交的嘉策沿线实干项目清单、修缮工程完工量清单、工人工资表等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形成,并无合同相对方签字确认;(6)、被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明证人及其他民工工资是由甘肃省丰浩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综上,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潘应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97元,由潘应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廖小群 人民陪审员王若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学智 书记员张雅丽
判决日期
2021-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