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1202执365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1202民初4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位于咸宁市产业园内咸国用(2013)第002号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咸宁市路灯管理局,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18442.8平方米,终止日期2059年12月2日)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石辉
审判员王义超
审判员陈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博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