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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瑛
联系方式:0714-6362668
注册时间:2009-03-25
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
简介:
对黄石市西塞山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租赁;对西塞山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投资,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国内各类广告的发布、设计和制作。(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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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鄂0203民初15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塞山投资公司)诉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益鼎公司)、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塞山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郭莹辉和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起、被告李全起、被告李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塞山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益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支付展期利息674138.889元(按年利率7%计息,其中1000万元本金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319天、100万元本金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277天)、支付逾期利息852800元(按借款本金1100万元每日万分之四计息,其中1000万元本金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190天、100万元本金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232天)、支付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每日按借款本金1100万元的万分之四计息),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其中已支付律师费20000元);2、判令被告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对被告黄石益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黄石益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00台机械设备拍卖、变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主债权1100万元、逾期利息、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从出借款项转入黄石益鼎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支付,黄石益鼎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从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石益鼎公司以其100台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1月20日分别将100万元、1000万元转入被告黄石益鼎公司账户。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展期期限从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其中100万元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借款合同(展期)》内容与2017年9月28日《借款合同》条款一致,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自愿为黄石益鼎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西塞山投资公司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黄石益鼎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向法院起诉,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2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石益鼎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该判决已于2019年7月3日生效。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到期,被告益鼎公司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100万元,欠利息674138.889元、欠逾期利息852800元。被告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应依约对黄石益鼎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石益鼎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为疫情原因,订单很少,2020年6月公司就停产了,到现在也没有开门营业。其愿意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其按月分期还款,具体月还款数额待其公司正常经营后才能确定。 被告厦门通伟公司和被告李全起共同辩称,对原告要求厦门通伟公司和李全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因厦门通伟公司目前生产不景气,暂时还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被告李杰辩称,对其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其是被告厦门通伟公司的股东,现公司生产不景气,其暂无偿还债务的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原告西塞山投资公司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本金分期支付的,自借款转入被告黄石益鼎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年利率7%,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仍未偿还借款的,则应按借款本金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自愿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年。同日,原告还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石益鼎公司以其100台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1年。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均包括借款本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2017年9月28日,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办理了100台机器设备抵押登记。2017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黄石益鼎公司支付借款100万元,2017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湖北银行黄石颐阳路支行向被告黄石益鼎公司支付借款1000万元。借款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11月7日,原告又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签订《借款合同(展期)》,约定:原告同意展期的借款本金为1100万元,其中,100万元借款的展期期间从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止,1000万元借款的展期从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展期期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按月支付;借款展期期限届满,若被告黄石益鼎公司没有偿还,则应按借款本金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被告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自愿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3年,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无论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石益鼎公司以其100台机器设备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1月7日,原告还与被告黄石益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石益鼎公司以其100台机器设备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共19个月。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100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3月12日因黄石益鼎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西塞山投资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鄂02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期间利息641666元(其中,本金100万元,年利率7%,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7%,从2017年11月20日起计至2018年9月19日止)、逾期利息228800元(其中,本金100万元,从2018年7月29日起计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金1000万元,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2018年11月6日止,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和借款展期利息(按本金1100万元,年利率7%,从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7800元;二、被告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全起、李杰对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100台机器设备(详见附: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书于2019年7月10日生效。因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到期,被告黄石益鼎公司、厦门通伟公司、李全起、李杰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而成讼。 另查明,2021年1月12日,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与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代理合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用20000元。 上述事实有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2017年9月29日的100万元《进账单》、2017年11月20日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11月20日的转账凭证、2018年11月7日的《借款合同(展期)》、《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2019)鄂02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12日的《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用发票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展期利息652246.57元、逾期利息(借款本金1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四从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四从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全起、李杰对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黄石西塞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100台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7162元,由被告黄石益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通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李全起、李杰共同负担。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利荣 人民陪审员刘智舜 人民陪审员汤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方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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