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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沙德恩
联系方式:0433-6222352
注册时间:2006-02-24
公司地址:敦化市北环城路2088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备安装、水暖管道安装、预制构件加工、装潢、道路、桥涵施工、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专业结构加固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劳务、金属门窗、电梯安装、砂石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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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启峰与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582民初379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启峰诉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启峰及委托代理人金鹏和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奉华、解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424.8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内4.75%计算);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6841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内4.7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韩兴福口头约定:被告将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JTL07、08标段工程的部分土建工程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价格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与计量标准,就台阶石在以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了面积和单价,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020年1月3日,原告因病由崔建军代替原告结算、核算并挂账。嗣后,原告发现结算有差错,于2020年1月22日通知被告项目经理韩兴福,具体内容:1.清河收费站属房瓷砖1456元;五女峰养护区、高台子一号、高台子二号、五女峰一号井盖安装工程款6500元;台阶石立面工程款36420.24元。这三笔漏算。2021年2月10日,被告给付了原告1、2笔工程漏算款,共计7956元。现尚欠台阶石立面工程款36424.80元未结算。另外,该工程质保期一年,从竣工结算之日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被告未返还原告质保金16481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竣工结算单4份(复印件)。2.光盘一张。3.迟启峰书写的没有结算清单及与刘国庆的微信聊天截图和建行短信截图。4.台阶的工程量计算明细表及建筑工程进度结算单。 被告辩称,本案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质资,当属劳务合同。原告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2019年4月24日),韩兴福同意给付原告立面台阶石的事,事实上原告提供的劳务台阶石单价中已含平面、立面价款即在2020年1月3日结算中已包括,因为《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规定的台阶石人工费每平方米61.36元,而被告给付原告台阶石人工费每平方米160元。2020年1月22日,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收据,被告不欠原告劳务费。关于质保金,我们没有与原告有期限约定,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装修工程珠质保期为二年,案涉工程至今在质保期内,原告不用起诉,质保金到期我们返还。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JTL08标段室外楼梯踏步理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2.收据。3.JTL08标段场区围墙干挂蘑菇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4.JTL07标段室外楼梯踏步理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5.收据。6.JTL07标段场区围栏地梁干挂蘑菇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7.光盘一张。8.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复印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单、光盘、台阶的工程量计算明细表及建筑工程进度结算单及被告提供的:JTL08标段室外楼梯踏步理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收据、JTL08标段场区围墙干挂蘑菇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JTL07标段室外楼梯踏步理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收据、JTL07标段场区围栏地梁干挂蘑菇石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审核单、光盘、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与被告项目施工经理韩兴福口头约定:被告将集安至通化高速公路JTL07、08标段工程的部分土建工程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价格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与计量标准,其中就台阶条石在清单中明确了面积和单价(每平方米160元),施工工程竣工后即2020年1月3日,原告因病由其朋友崔建军代替与被告就施工工程面积、价款等进行了结算、核算,同时,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同年1月22日,原告按工程(含台阶条石)的结算,给被告书写工程款收据。嗣后,原告发现结算存在漏项、漏款,漏项、漏款具体内容:1.清河收费站属房瓷砖1456元;五女峰养护区、高台子一号、高台子二号、五女峰一号井盖安装工程款6500元;台阶石立面工程款36424.8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给付了原告清河收费站属房瓷砖1456元及五女峰养护区、高台子一号、高台子二号、五女峰一号井盖安装工程款6500元,共计7956元。另查:韩兴福手机电话称,台阶条石单价160元含台阶石平面、立面款。现原告以被告未给付台阶石立面工程款36424.80元及施工工程质保金16481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迟启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仁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穆嘉慧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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