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舜风机有限公司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604民初150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越舜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舜公司)诉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绍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越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176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华分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通风设备买卖关系,截至2019年12月26日双方对账,被告金华分公司尚欠原告设备货款人民币321768元,之后因被告迟迟不付款,2020年8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付清尚欠货款,被告于2020年8月5日收到该函,但至今未付货款。故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联城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越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律师函、邮寄凭证及邮寄状态记录各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同时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
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判决结果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越舜风机有限公司货款3217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7元,减半收取计3063.50元,由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丽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若静
书记员潘丹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