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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联系方式:0533-6208366
注册时间:2007-08-07
公司地址:张店区西五路北首
简介:
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儿童保健科、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黏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预防口腔专业、皮肤科、皮肤病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健康体检服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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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温芝、徐宝芳等与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03民初585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宝芳、王温芝与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温芝及原告王温芝与徐宝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孙桂军和被告莲池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谨平、王凡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宝芳、王温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41000.00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等费用。后增加诉讼请求13987.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患者王盼盼因停经24周、胎儿畸形到被告处做引产手术,入住被告医院7990元的VIP病房(护士24小时巡护),于当天给予依沙吖啶100mg经腹羊膜腔注入引产术,术后医嘱给予米非司酮50mg口服,每日两次。2018年4月25日早上,被告的医务科科长告诉患者王盼盼的家人:王盼盼不在了,已经由医院送淄博市殡仪馆了。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病历中描述:2018年4月25日行阴道擦洗,过程阴道擦洗,过程顺利,擦洗后2分钟,9点55分患者突然晕倒,意识丧失。为了弄清楚患者王盼盼的死亡原因,由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27日对患者王盼盼进行了尸检,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盼盼的直接死因符合双肺吸入异物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后经法院委托北京华夏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淄博莲池妇婴医院对被鉴定人王盼盼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原告认为,患者王盼盼在入院以后始终配合院方的治疗,依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服药和检查,本来一个正常的基本没有危险性的手术,结果却因为院方在检查和抢救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失误,导致患者王盼盼死亡的恶劣后果,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神圣之地,医生也是白衣天使,患者也是抱着信任和希望来到医院的。可是医院的所作所为,视生命为草芥,拿人命当儿戏,毫无责任感,使患者感到恐惧,更令人愤怒。被告的重大失误不是一纸鉴定就能划分清楚的,希望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尊重生命,公平裁决以告慰逝者。 被告莲池医院辩称,按照原告在诉状中的描述,患者的死因应该是双肺吸入异物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这更多的是一个意外,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温芝、原告徐宝芳系死者王盼盼的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018年4月24日,王盼盼因停经24周、胎儿畸形到被告处实施引产。2018年4月25日,王盼盼在被告莲池医院死亡。2018年7月11日,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王盼盼的直接死因符合双肺异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王盼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参与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莲池医院对王盼盼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王盼盼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原告王温芝、徐宝芳提出下列赔偿项目:一、死亡赔偿金874520.00元。原告主张计算方式为按每年43726.00元乘以20年。原告对此提供王盼盼身份证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殡葬证一份、火化证明一份、病程记录一份、鉴定意见书两份作为证据,欲证明王盼盼于2018年4月25日在被告医院治疗时造成死亡,王盼盼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有关,该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王盼盼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二、丧葬费42044.50元。原告主张计算方式为按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4089.00元计算6个月。原告对此以病程记录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殡葬证一份、火化证明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作为证据,欲证明王盼盼在被告医院治疗时,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其死亡,患者死亡后产生的丧葬费用;三、被抚养人生活费218328.00元。原告对此主张两原告育有三个女儿,两原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靠三个女儿扶养,原告王温芝69岁,计算金额为100067.00元,原告徐宝芳67岁,计算金额为118261.00元。原告对此提供身份证两份、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作为证据;四、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原告对此以身份证三份、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病程记录一份、鉴定意见书一份作为证据,据此主张结合王盼盼死亡时的年龄及两原告的年龄,现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终日以泪洗面,思念女儿的现状和两原告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精神打击提出上述诉求;五、鉴定费15000.00元。原告对此提供鉴定费发票一份作为证据;六、差旅费用2071.00元。原告对此提供住宿发票一份、车票四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作为证据,欲证明原告因王盼盼鉴定事宜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支出的实际住宿差旅费用;七、处理后事误工人员误工费3000.00元。原告对此主张按照每人200.00元计算,有五人处理事故;八、医疗费3347.86元。原告对此提供被告医疗费发票一份作为证据,欲证明王盼盼在被告处住院及抢救室花费的医疗费。原告主张上述赔偿费用共计1258311.36元,按60%的比例赔偿即为754987.00元。 被告莲池医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及证据质证认为:1.对第一项请求死亡赔偿金874520.00元,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认,对于第一组证据中除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以外的证据无异议,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因为按照鉴定结果对死亡原因的认定,这更多是意外,而该鉴定书认定承担同等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2.对第二项请求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认,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第一组质证意见;3.对第三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认,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不认可,因为村委会没有资格就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出具证明;4.第四项精神抚慰金过高,对证据质证意见同前面质证意见;5.对第五项鉴定费真实性无异议;6.对第六项鉴定差旅费真实性无异议;7.对第七项处理后事费用不予认可;8.对第八项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宝芳与原告王温芝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46424.00元、丧葬费21022.25元、鉴定费7500.00元、差旅费1035.50元、医疗费1673.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97655.68元,由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徐宝芳、原告王温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0.00元,减半收取计5675.00元,由原告徐宝芳、王温芝负担787.00元,由被告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贾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婧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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