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褚会肖、李淑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29民初295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巨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褚会肖、李淑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杨沛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义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