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联系方式:022-23390871
注册时间:2003-07-15
公司地址: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19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承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监控及工程索赔业务服务;接受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委托对工程经济纠纷进行鉴定;承接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办公服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吴小龙与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04民初1307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小龙与被告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被告兴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宏晶、赵少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补交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金1300元;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障金的赔偿金27720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金4003.1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职位是行政司机,2020年5月6日被告指诉原告在班车返回市区总部和和大厦途中,超速驾驶车乱说忌语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固定劳动合同,导致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法享受失业金和失业社会医疗保险金,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告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金理应被告交纳,补交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金时被告从原告取走的人民币1300元,要求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社会保险、赔偿金等,未经仲裁无权直接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被告已为原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4年6个月,社会保险机构未责令被告补办或出具证明材料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未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0年5月9日被告与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月11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原告就失业证等办理退工手续,完成了用人单位协助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义务。原告主动放弃被告为其缴纳2015年11月社会保险费,自行出具说明称“本人已自行将社险缴费至2015年12月31日,本人同意公司由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告未能为其缴纳2015年11月社会保险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被告常务副总经理安淑祯、人事部门宣宏晶等通过电话、面谈、微信等多种方式,反复要求原告尽快按照社保经办部门要求办理2015年11月社会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的退缴手续,原告明确拒绝,导致失业保险金审核程序不得不中止暂停。同时,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即使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截至目前原告仍然具备申请办理失业金的条件。对于其主张的1300元,是双方在为其办理失业报销中同时需要原告补交个人部分,因为11月份被告全额发放原告工资,并未扣除其个人缴纳部分,并且被告与原告讲明办理失业保险后多退少补。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错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2020年7月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1330元。被告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累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4年6个月;双方于2020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2015年前已经2次领取失业金。因此,原告最长可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应该按照2019年失业标准每月标准为1330元。原告主张的社会医疗保险金,是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后享受的,但是至今失业金为办理下来,所以医疗保险金也无从谈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岗位为司机,2020年5月9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月15日被告办理了原告的退工手续。2020年5月25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诉请。2020年11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津滨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1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小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俊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玥
判决日期
2021-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