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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颖来
联系方式:022-66267799
注册时间:2001-06-25
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办公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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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3民初548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霜、鲍晓与被告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黄俊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项目防排烟系统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5月1日,合同总期限为270天。但被告截止2019年10月底尚未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严重超期不支付工程款,当属违约,其至今一直拖欠被告工程款;2、原告所施工前置项目未完成,系导致被告未能按期完工的直接原因;3、原告变更施工内容,亦是被告延期完工的原因;4、原告擅自拆改被告已经完工项目,将相关设备托运至其处,可以营造被告违约的行为,且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亦过高;5、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系其违约在先。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项目防排烟系统劳务合同》一份,其中承包人为“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道××道××路××路以西”;“工程概况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占地107847㎡,总建筑面积约285678㎡,其中涉及消防与通风建筑面积约285678㎡”;“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包工包料(附随项目明细合计工程款300万元)”;“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8年8月3日,结束工作日期2019年5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270天”;“劳动报酬的中间支付。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付进度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85%,竣工并结算完毕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留5%的质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内扣除。付款前需提供全额可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0%)”;“违约责任。25.1(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9月初进场施工,并主张其在2019年9月初撤场。原告对于被告进场施工时间不持异议,但主张被告系在2019年7月20日撤场,另表示因被告施工存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问题等。 另,原告于2019年5月5日给付被告价款为172106.75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此款被告已经承兑完毕。对于其余的工程款,双方尚未两清。 另,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2000000元违约金,系根据双方前述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每天100000元违约金,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合计182天,每天参考100000元,酌定2000000元,另表示超出2000000元的违约金额原告不再主张,另表示该2000000元仅指延期交工的违约金,质量问题不在原告本次诉求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柴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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