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2财保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盛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现金6000000元及价值14000000元股权作为担保。我院以(2021)京011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2%股权,同时接收了其6000000元担保金。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000000元的保单和担保书,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请求发还6000000元担保金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2%股权的冻结;
二、发还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000000元担保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于俊平
审判员张硕果
审判员何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雷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