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举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215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文举与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钟文举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9号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前,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已就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3208号,故本案并入该案件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3208号案件审理
合议庭
审判员石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燕燕
书记员尹彤馨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