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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3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德峰
联系方式:18500154366
注册时间:2010-07-0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
简介: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矿产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租赁;设备维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园林绿化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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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强等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4934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丁克豪、王小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9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克豪、王小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性质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且我方已经完成居间服务的约定。2.一审法院对孙建柱的电话联系属于片面摘录,庭审时孙建柱明确回答自己与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亦提供劳务,看图纸、参加会议等。3.一审法院应当继续查清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主张的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差额是否属于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的获利。4.一审判决有逻辑错误。既然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5.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调取了相关的社保证明和注册信息,已经证明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6.一审判决认定无效的事实与理由错误。我方取得的居间费仅仅为20000元的服务费。我方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本案并非“人证分离”。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中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孙建柱还在中铁工作,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合同法》第91条之规定。2.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亦属于片面适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丁克豪、王小强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我公司与北京亨瑞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瑞达公司)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1.我公司与亨瑞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实际是提供持证注册建造师“挂证”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非真实的技术服务。2.亨瑞达公司认可自始至终未给我公司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亨瑞达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我公司支付亨瑞达公司的实际是中介服务费,在收到我公司款项后,代替我公司向高燕和孙建柱支付工资。3.我公司与亨瑞达公司上述为建造师“挂证”提供方便和资金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关于建造师的管理规定,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有明确规定。双方都明知“挂证”行为是禁止,所以才以技术服务合同为名,行变相“挂证”之实。我公司收到通知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认为应纠正错误,立即通知亨瑞达公司终止合同,纠正错误做法。5.即使按照亨瑞达公司所述,双方合同有效,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亨瑞达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理应退还费用。6.2019年3月29日孙建柱所持有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在我公司注销后,其主动到我公司处求职,双方于2019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我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可见对于孙建柱的费用,亨瑞达公司没有支付,也无需亨瑞达公司代付工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1.依据《合同法》52条第四款、56条、58条之规定,双方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应各自返还财产。2.丁克豪、王小强作为亨瑞达公司的投资人,为逃债恶意注销亨瑞达公司,依法应承担亨瑞达公司的债务,同时承担因我公司起诉亨瑞达公司所发生的损失。 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与亨瑞达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2.丁克豪、王小强连带退还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服务费424080元;3.丁克豪、王小强支付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利息(以424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丁克豪、王小强赔偿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经济损失3895元;5.诉讼费由丁克豪、王小强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4日,甲方(委托方)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与乙方(受委托方)亨瑞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派驻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合同服务费共计45.87万元,服务费含乙方技术人的薪酬及税费(人才41万元,中介费2万元);服务内容:配合甲方完成施工生产所需的工程技术的指导和实施,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备2名工程技术人员,并将人员所持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全部转入甲方名下注册。第三条:技术服务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3.1乙方派驻的技术人员到场,将持有的全部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递交甲方后,甲方付给乙方服务费的30%做为定金;当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甲方全部注册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剩余金额的服务费。第五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5.1如果乙方技术服务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内调整,乙方调整不及时或者更换的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须将技术服务费全额返退给甲方,并赔偿甲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作为甲方的损失费用。5.2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以及限制等)造成甲方无法实际使用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扣除按月折算的服务费后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甲方,同时双方合同自动终止。甲方3日内将乙方以及技术人员相关证照退还乙方。 同日,双方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二、费用:2.甲方在原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提供的技术人员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冶金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关材料原件交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技术服务费,以此原件数量为计算单元。3.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须将其名下持有的全部执业资格证书转入甲方单位注册。注册前乙方须将技术人员全部的与注册有关的真实材料及全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资料原件后,以收到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金额来预付乙方人员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当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甲方注册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服务费总额的65%,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应到甲方现场确认收到相应费用;剩余尾款,将以工资的形式按照签订合同期限按月发放给注册人员本人。(注册人员提供本人银行账号)。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付技术人员的薪酬全部支付给技术人员,同时将支付给技术人员的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交付给甲方。若上述规定期限内技术人员未足额收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万元服务费外,还须按照主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5.合同期内如因乙方或技术人员原因导致注册证书失效、注销、吊销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服务费外,还须按照主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6.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均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24日,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向亨瑞达公司付款286470元;2018年9月12日,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向亨瑞达公司付款137610元。以上合计424080元。 2019年3月20日,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向亨瑞达公司发出《通知》,其上载明:关于贵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我公司无法使用贵公司派驻的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基于此情况,按照合同第5条第2款内容规定,我公司已对提供人员的费用进行了清算(见下表),请贵公司将剩余的服务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退还我公司,并通知人才办理注销事宜,同时双方合同自动终止,我公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在《亨瑞达公司人员费用清算表》中载明,姓名高燕,证书类别电气,年限3年,费用标准19.5万元,每天178元,使用起止日期2018.7.24-2019.3.10,天数230天,应付费用40940元;姓名孙建柱,证书类别结构,年限3年,费用标准19万元,每天174元,使用起止日期2018.7.25-2019.3.10,天数228天,应付费用39672元;已付费用424080元,应退还费用343468元。 另查,丁克豪、王小强系亨瑞达公司的股东,二人持股比例均为50%。亨瑞达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因决议解散注销。丁克豪、王小强签署《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承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丁克豪申请,法院向社保机构调取高燕、孙建柱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其中高燕在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缴费时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孙建柱在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缴费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和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经丁克豪申请,法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调取高燕、孙建柱执业资格注册信息。2020年8月24日,该中心函复法院,其上载明:1.高燕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单位是山东圣华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变更注册,注册单位是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办理注销注册,目前注册证书为注销状态。2.孙建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单位是北京瑞安特广播电视设计院,于2018年12月21日申请变更注册,注册单位是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办理注销注册,于2019年8月8日申请延续注册,现注册单位是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 庭审中,丁克豪主张收取了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费用424080元后,通过中间人程勇勇付给高燕204933元,付给孙建柱60000元,丁克豪同意在扣除中介费20000元、给别人的中介费40000元、发票税费25448元后,同意返还剩余的73699元。为证明其付款情况,丁克豪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在案佐证。该交易明细载明:2018年9月12日,丁克豪转给程勇勇54455元;2018年12月24日,丁克豪转给程勇勇150478元;2018年12月24日,丁克豪转给孙建柱60000元。 庭审中,经法院电话联系孙建柱,孙建柱称有人在网上联系他,承诺挂证三年,费用18万元,已经支付6万元。其认可在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挂过证,2019年3月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能否保证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真实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其能否取得相应资质的必备条件,也是能否保证其资质与其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决定性因素。本案中,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与亨瑞达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内容足以看出,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意在使用亨瑞达公司推荐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属于“人证分离”的空挂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经查,亨瑞达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因决议解散注销。丁克豪、王小强作为亨瑞达公司的股东,签署相关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二人承担。庭审中,丁克豪、王小强以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与其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燕、孙建柱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二人办理社保为由,否认挂证行为。法院认为,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缴费亦是实践中“人证分离”空挂行为的外在表现。丁克豪、王小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要求确认其与亨瑞达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于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已经支付的424080元,丁克豪、王小强应予返还。经查,本案中合同双方明知“人证分离”空挂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故对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法院不再支持。丁克豪、王小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可另案主张。 关于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中铁十九局矿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丁克豪、王小强系因逃避债务和诉讼办理的公司注销手续,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一、确认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亨瑞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二、丁克豪、王小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424080元;三、驳回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得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61元,由丁克豪、王小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刁久豹 审判员梁立君 审判员赵胤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梁辰 书记员史其申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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