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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杰
联系方式:0851-84775076
注册时间:2016-04-19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涟江街道财富中心六栋一单元14-0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电梯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建筑劳务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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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尧与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30民初621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尧与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隆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隆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某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费(租赁费用)共计127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6日,被告方代表郑志华(郑有平)和原告向某尧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中国习酒城酒文化生态公园工程项目需要租用原告向某尧的装载机工作,至2019年完工。通过结算,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向某尧支付租赁费共计127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说明书,委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735.00元,但至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被告委托付款,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装载机租赁费用。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照约定向被告租赁装载机,租赁费用已经双方结算,被告理应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735.00元。至于被告委托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委托付款,属于被告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事,与原告无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隆图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6日,被告贵州隆图公司与原告向某尧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贵州隆图公司因中国习酒城酒文化生态公园工程项目需要租用原告向某尧的装载机施工,至2019年完工。2019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租赁费用,被告贵州隆图公司应向原告向某尧支付租赁费余款1273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贵州隆图公司付款未果,原告向某尧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向某尧租赁费人民币12735.00元; 二、驳回原告向某尧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邹高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彬彬 书记员余智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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