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临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02财保37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4月12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沙沙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