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国鼎亮百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1民辖终11号
判决日期:2021-05-05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4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交若干照片证实被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不是被上诉人的办事机构,而是其他公司的办事机构,这完全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地址不符。上诉人对自己主张完成了的举证义务,上诉人无需再举证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现在何处。合同中约定的被上诉人的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在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景路168号银河T-PARK科技园K栋5层5062002号,因此,本案不应由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4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
被上诉人云南国鼎亮百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华虹
审判员褚玉春
审判员潘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代亚娟
判决日期
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