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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荣祥
联系方式:0453-7706666
注册时间:2018-02-24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放牛村道南
简介:
混凝土制造、销售及运输;水泥制品制造、销售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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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李伟、王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1004民初49号         判决日期:2021-05-04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王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荣祥、被告王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欠款以及水泥欠款1114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0日共计21天,按欠款总额111460元的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为每天334.38元,共计7021.87元,本息合计118481.87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2020年11月11日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三计算到2020年11月20日为3343.8元),2020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天334.38元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伟、王学峰因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水泥至今未付款,被告李伟在2020年10月22日、10月19日写下还款协议及欠条。还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李伟未作答辩。 王学峰辩称,李伟不到庭,欠款的总额李伟跟原告已经对过了,销售总额对过了,利息李伟应该认,这个事是王学峰签的合同,货是李伟收的,对账是李伟去的,对于李伟签过对账单数额没有异议。李伟不到庭,王学峰只能说是承认这个事实,利息部分也是按证据来,对于共同还款没有意见,同意与李伟共同给付欠款,对利息也没有异议,最后承担责任的是李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举示证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欠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附产量统计报表)、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8日小票10张(3月1日补充举示5张),证明李伟和王学峰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及水泥共111460元。小票上记载的是混凝土的金额,补充举示的5张小票均是李伟后续购买混凝土的数量和价格,水泥款是26240元。欠条中记载的金额比还款协议上少了1000元,还款协议上多出的1000元是经协商后被告使用混凝土罐车的超时费。 被告王学峰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以予确认,此组证据能够证明王学峰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李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及还款协议。 二被告未举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学峰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王学峰、乙方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买卖混凝土预计总数量700立方米,普通型号混凝土价格按以下价格表执行,具体商品混凝土数量及特殊技术要求按实际发生计算(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后附有定价表)。价格表中体现,混凝土标号为C20,单价260元每立方米,混凝土标号为C25,单价270元每立方米。注:泵送砂浆按同型号混凝土价格计算。本合同单品供应于×医院家属区,于2020年9月起开始供应。本合同按乙方微机计算商品混凝土用量,如双方在施工当日计量上发生争议时,甲方必须两日向乙方提出,双方到施工现场形成书面认定后,按甲方实际入模量计算,否则乙方仍按微机计量(不抽去钢筋)。合同结算付款方式1.按双方约定的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累计金额和规定日期进行结算,按乙方车次实际运量甲方指定人员现场签收的运单为依据。2.双方约定,甲方本项目施工完毕时甲乙双方核对混凝土使用数量及货款金额。3.2020年11月10前结清所有混凝土款。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未按甲、乙方双方约定结算乙方的货款而违约,甲方承担所欠全部货款额的利息和违约金。欠款利息计取额为日息1%提取给乙方,计算时间从最后一次浇筑日期(甲方现场签收运单)算起,违约金按照欠款总额的3%计算,自最后一次浇筑日期起计算,直至结清所有混凝土货款为止。”合同后附特别技术要求混凝土定价表,体现早强20元每立方米,抗渗外加剂费P6每立方米30元,防冻剂-5℃40元每立方米,细石20元每立方米。此合同价格计算方法:普通混凝+特别技术要求=混凝土实际价格。 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向被告李伟供货混凝土。原告称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水泥80吨,单价328元。王学峰对李伟购买水泥一事知情,且当庭认可共同承担水泥款。 2020年10月19日李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页下附价款明细表),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9日,李伟欠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6420元、水泥款26240元,合计欠款72660元。”2020年10月22日李伟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李伟拖欠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和水泥款,合计73660元,现签署如下协议:2020年10月30日前未能还清所有欠款,则剩余欠款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欠款利息。”原告于庭审中称二被告欠混凝土款46420元、水泥款26240元,超时费1000元,共计73660元。 2020年10月22日,李伟再次要求原告向其提供混凝土,价格按原合同执行。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提供混凝土C25早强防冻12立方米,单价330元,总价3960元、2020年10月23日提供混凝土C25早强12立方米,单价290元,总价3480元、2020年10月24日提供混凝土C25早强防冻-5℃48立方米,单价330元,总价15840元、25日提供混凝土C25早强防冻-5℃24立方米,单价330元,总价7920元、28日提供混凝土C25早强防冻-5℃20立方米,单价330元,总价6600元,以上混凝土款共计37800元。 被告李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以上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及被告王学峰当庭表示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学峰、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1460元,并以111460元为基数,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1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0年11月20日为155元,本息合计111615元,2020年11月2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学峰、李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被告王学峰、李伟负担128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晓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元宁
判决日期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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