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梅、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16822号
判决日期:2021-05-0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瑞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徐瑞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徐瑞梅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软公司、中软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中软公司、中软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徐瑞梅与中软公司均确认2018年8月期间,徐瑞梅系处于项目被释放状态,需经推荐、培训或通过面试等进入新项目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瑞梅支付律师费1958.95元;
四、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瑞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五、驳回徐瑞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徐瑞梅已预交),由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迳付徐瑞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亮
审判员许莹姣
审判员张秀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斌(兼)
判决日期
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