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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1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
联系方式:15847597618
注册时间:1996-08-2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北桥北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水暧电气、排水安装、水泥制品、予应力构件生产安装;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集成房屋制造销售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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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与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121民初482号         判决日期:2021-05-01         法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宏、高飞、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铁钢、包文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对原告的租赁费1200115.3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钢模板23.34平米,钢管10577米,扣件8182个,顶丝1040根。价值2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承包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卓然京都住宅和商业楼工程。该公司租用钢模板,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物资用于该工程施工地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单价、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加盖了被告方卓然京都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并由项目部负责人王敖门达来,包格日等负责人签字。之后,原告按被告所需,提供了合格的租赁物资,并出具提货单,被告租用原告物资后,除退租赁部分物资外,剩余未退还租赁物一直租用至今。由上述负责人分别就各楼号租用的租赁物进行结算,并在租赁对账单和汇总表上签字确认。结算之后,经过原告及开发商西乌珠穆沁旗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和2014年分别把租赁费顶房给原告也未履行。经原告多次索要租赁物资均未果。被告作为施工方租用原告的租赁物,应对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合同承办责任,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被告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大体事实符合,我们中间有过付款,我们承认这个事情,但是我们现在内部有纠纷。对原告请求的数字我也不是很清楚,大体应该是对的,因为中间有四个人,他们其中还有介绍关系,是他们挂靠我们公司,东西也是他们四个人使用的。没有给钱的原因是挂靠我们公司的这四个人内部有矛盾,有些账和开发商还没有结算完,所以没有给钱。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据一、租赁合同(证明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而且合法有效);证据二、针对11、13、14、15号楼租赁物租赁费为300115.35元(证明问题:原告租用被告租赁物的费用);证据三:针对3、4、7号楼租赁物租赁费为60万元(证明:主张的租赁费用)证据四:针对6、9、10和商会所所用租赁物租赁费为30万元(证明:主张的租赁费用)。证据五、没有退还的租赁物的数量:3、4、7号楼钢管还有2153.5米,扣件2210个,顶丝262根,未退还;6、9、10还有商住楼未退还钢模板1.44平方米,钢管3108.5米,扣件2470个,顶丝228根;11、13、14、15,未退还钢模板21.9平方米,钢管5315米,扣件3502个,顶丝550根;证明:上述为未退还的租赁物。被告方质证,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中的具体数额也不清楚,但是事实是认可的。本院经综合分析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被告承包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卓然京都住宅和商业楼工程。被告租用原告钢模板,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物资用于该工程并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单价、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加盖了被告方卓然京都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并由项目部负责人王敖门达来,包格日等负责人签字。之后,原告按被告所需,提供了合格的租赁物资,并出具提货单,被告租用原告物资后,除退租赁部分物资外,剩余未退还租赁物一直租用至今。由上述负责人分别就各楼号租用的租赁物进行结算,并在租赁对账单和汇总表上签字确认。2、针对11、13、14、15号楼租赁物租赁费为300115.35元,针对4、4、7号楼租赁物租赁费为60万,针对6、9、10和商会所所用租赁物租赁费为30万元,共计租赁费1200115.35元。3、没有退还的租赁物的数量:3、4、7号楼钢管还有2153.5米,扣件2210个,顶丝262根,未退还;6、9、10还有商住楼未退还钢模板1.44平方米,钢管3108.5米,扣件2470个,顶丝228根;11、13、14、15,未退还钢模板21.9平方米,钢管5315米,扣件3502个,顶丝550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对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200115.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租赁物:钢模板23.34平米,钢管10577米,扣件8182个,顶丝1040根,价值2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董朝旭 人民陪审员周培刚 人民陪审员武生正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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