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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
联系方式:025-58322880
注册时间:2002-02-28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
简介:
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古园林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水产养殖;花卉苗木种植、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水暖器材销售;园林养护;市政养护;保洁服务;花卉租赁;盆景种植、租赁;土壤治理;物业管理;园林植物的研发、种植、销售;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生态环保产品的开发;水环境生态治理;生态环境改善的技术开发;城镇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产业策划运营;道路货物运输;金属结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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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富银与被告南京诚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06民初11958号         判决日期:2021-05-0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富银与被告南京诚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筑公司)、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龙,被告诚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爱民,被告凯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张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富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诚筑公司支付张富银剩余工程款50682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凯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张富银与诚筑公司、凯进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张富银曾于2020年1月9日起诉,案号(2020)苏0106民初377号,后因涉案工程政府审计尚未完成,张富银申请撤回起诉。现该工程己经政府审计完毕,但诚筑公司、凯进公司至今未将剩余工程款给付张富银。张富银是从事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的包工头。2015年3月13日,张富银从诚筑公司处分包了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中的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现涉案工程早己全部完工,并经政府部门审计结束。涉案工程结算价中安装总价为1172700.65元,给排水总价为96181.96元,工程总价为1268882.61元,扣除管理费17.5%,总价为1046828.15元,目前尚有506828.15元未付。涉案工程系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发包给凯进公司,凯进公司又转包给诚筑公司,诚筑公司分包给张富银施工,故凯进公司应在诚筑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张富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张富银的诉讼请求。 被告诚筑公司辩称,1.按照约定,凯进公司在政府审计价1268882.61元的基础上下浮20.5%给付诚筑公司工程款,诚筑公司将从凯进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下浮17.5%,并扣除4.5%的税款、10万元的零星费用(项目搭建费、人情费、办公费等)后再给付张富银;2.张富银并未按约完成全部涉案工程,有部分挖土方张富银没有施工,由诚筑公司自行组织施工,相应工程款24000元应予扣除;3.张富银擅自用PVC管代替镀锌管,造价成本降低,差价319287.75元应予扣减;4.诚筑公司已经给付张富银54万元,应给付工程款减去已付部分,诚筑公司已经超额付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富银的诉讼请求。 被告凯进公司辩称,1.凯进公司与诚筑公司之间系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凯进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诚筑公司与凯进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暂定价为434万元,截至目前,凯进公司已经支付诚筑公司454万元,已经超付。诚筑公司与凯进公司之间尚未最终结算,故凯进公司不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富银对凯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南京市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发包人、投资人)、南京城建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代建人,后更名为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后更名为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长江岸线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的景观铺装、景观绿化、亮化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施工及保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复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1日,工期为300日历天;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14466770元,实际合同结算价款以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确定;等等。另,上述三方还就长江岸线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轮渡所至天环段)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景观安装工程(含安装工程和给水工程)中标价为1129847.77元。 2014年8月1日,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诚筑公司(施工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工(含辅材),承包范围为硬质铺装、栏杆安装、土方回填、给排水、小品安装、种植土回填;工程价款暂定4340031元;完成承包工程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承包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与建设单位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后,待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7日内,甲方将扣除工程承包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外的承包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承包的,视为违约;等等。对于该份合同,诚筑公司主张名为劳务施工协议,实为转包合同,凯进公司在政府审计价的基础上下浮20.5%与诚筑公司结算,双方另行签订有转包合同,但合同书由凯进公司保管,诚筑公司并不持有;凯进公司称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按照政府审计价下浮17.5%并扣除各项费用(约3%)后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转包合同。 2015年3月13日,诚筑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张富银(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暂定价为1129847.77元(1.5条);包工包料方式(2.2条);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审核并签发的乙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作为乙方的结算依据(3.1条);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按照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工程款中的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款项,扣除管理费17.5%后执行(6.1条);所有工程款项首先汇入甲方单位账户,在款项进账后甲方扣除乙方所应承担的税、费等所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6.2条);工程竣工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70%,政府审计定后支付至80%,政府审计批复后付至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政府审计批复且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9.1条);等等。原告就涉案工程组织了施工。 2017年6月22日,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经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确定,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审定价为17443597.99元,其中景观安装工程(含安装工程和给水工程)为1268882.6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诚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富银工程款余款506828.15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以506828.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富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诚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颜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轩婕
判决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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