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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联系方式:010-87572077
注册时间:1992-07-13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302室
简介: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汽车旅游客运;保险兼业代理(具体经营项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机票代售,火车票代售,工艺美术品、服装、针织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零售、代购、代销,外贸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景区策划,旅游项目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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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106民初1854号         判决日期:2021-05-0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鸿景公司)与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国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鸿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婧、被告康辉国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明、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创鸿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辉国旅返还旅游费用10万元;2.康辉国旅向创鸿景公司开具金额为23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康辉国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创鸿景公司与康辉国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康辉国旅为创鸿景公司员工提供出境旅游服务,行程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6日,旅游费用合计224180元。2019年12月30日,创鸿景公司支付旅游费用156926元。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出境旅游被取消,经双方协商,由创鸿景公司承担23100元损失,康辉国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133826元,损失部分由康辉国旅向创鸿景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目前,康辉国旅仅退还33826元,尚有10万元未予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未提供。经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康辉国旅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开具23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未退还的原因为付款期限未届满,酷鸟航空尚未复航,不符合付款条件,请求驳回创鸿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5日,创鸿景公司与康辉国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康辉国旅为创鸿景公司员工提供出境旅游服务,行程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6日,旅游费用合计224180元。2019年12月30日,创鸿景公司向康辉国旅支付旅游费用156926元。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出境旅游被取消。 2020年5月20日,经双方协商,康辉国旅向创鸿景公司出具《退款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创鸿景公司承担23100元的损失,康辉国旅对该损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团款133826元,康辉国旅承诺在2020年6月10日前先行退款33826元,余款10万元在酷鸟航空复航之日起一个月内退款到创鸿景公司账户。此后,康辉国旅于2020年6月10日向创鸿景公司退款33826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退,亦未开具23100元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汇款凭证、《退款承诺书》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旅游费10万元; 二、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3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庆嫚
判决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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