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824民初127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顺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皖0824民初12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的130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相当于1300万元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诉讼保全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的1300万元存款或者解除查封相当于1300万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贾娟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俊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