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4565600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945656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94565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管磊
审判员王颖颖
审判员谷林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文斌
书记员丛丽红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