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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动车小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兴新
联系方式:0532-58655280
注册时间:2017-03-31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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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动车小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03执异53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路支行(以下简称周口路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淑霞、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动车小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车小镇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2018年3月23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与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3月4日《山东法制报》,记载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在2021年3月4日《山东法制报》第3版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二、2020年7月21日动车小镇公司与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银行交易凭证、债权转让《通知函》,记载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动车小镇公司并提交证据欲证明债权转让对价款支付情况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口路农商行、利害关系人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书面认可与其相关的债权转让。 查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淑霞、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青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的调解协议如下,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欠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借款本金10240928.45元及利息30669.4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5月6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本案借款按原合同继续履行,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6日之前支付案件受理费97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万元,如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有权就全部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李淑霞、安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对青房地建市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申请执行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鲁02执137号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5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以(2019)鲁0203执233号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5日以(2020)鲁0203执恢248号恢复执行。 2016年8月30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变更名称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2019年7月3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变更名称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2019年7月4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变更名称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路支行。 2018年3月23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动车小镇公司。周口路农商行、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书面认可与其相关的债权转让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青岛动车小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鲁0203执233号执行案件及其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即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重庆路分理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路支行)享有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徐立亭 审判员周桂莲 审判员曲永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程程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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