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祥、李洪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724民初345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洪祥、李洪兰、李洪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被告已自愿支付热力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伊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晓霞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