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521民初22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保全费1270元,计2865元,由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赵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美麟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