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韬韬与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03民初329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韬韬(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韬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王韬韬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杏
审判员旷杰
人民陪审员邹胜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安迪
书记员何芬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