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03民初409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932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方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律师费用为1479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定做加工衬板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20年6月1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揽合同》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10月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共计493200元;若被告在还款协议期间内不按照协议执行,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两份及《买卖合同》一份;2.2020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3.原告与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款凭证各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分别签订《承揽合同》两份和《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加工衬板。2020年6月12日,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财务核对,截止2020年5月底,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4932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叁仟贰佰元整),双方账目一致,且并无其它异议”,并约定:“1.甲方自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乙方100000元整(即6月份至9月份每月支付100000元整,10月份支付93200元),直至付清货款;2.如甲方在还款协议期间,不按协议执行,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93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另,原告在本案中支出律师代理费1479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9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国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树梅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