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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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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苏行申445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飞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沙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飞申请再审称:1.金沙街道办非法行政,其非法占地、征地,侵害农户的合法利益。农户并未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一、二审均认为本案应按民事争议解决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鲜港村民有权处置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权,村民以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张飞虽未备案,但其正常的农业生产应受法律保护,且现在还可以备案。村民也未收到过韭菜青苗损失补偿,二审中金沙街道办明确承认韭菜秧苗地的损毁系金沙街道办招标的施工方所为,故责任主体为金沙街道办。3.一、二审法院对土地面积确认有误。由于进鲜港村委会的干预,致张飞无法对剩余47亩农田进行栽种,且3亩韭菜秧的秧苗足够栽种50亩田。4.本案损失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应通过评估机构评估。金沙街道办的行为致张飞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应由金沙街道办承担举证责任。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金沙街道办负担。 金沙街道办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1.本案中,案涉土地并未征收为国有而是全部复耕为农用地,未改变土地用途。村民自愿将承包土地流转,金沙街道办不存在违法征收和征用财产的行政行为。2.出租人在2016年3月19日即知道要进行拆迁安置,仍将土地出租给张飞,并未向村委会备案,张飞应当自行承担未备案的后果。且在村委会明确告知不要再投入后,扩大的损失也由张飞自行承担。金沙街道办未对张飞直接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对其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土地流转损失应由张飞依据租赁合同向村集体组织或出租人另行主张。3.金沙街道办未出现非法征地、占地或者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驳回张飞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张飞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臧静 审判员赵黎 审判员吴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小花 书记员蒋茜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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