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德兵、高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民终158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省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德兵、原审被告高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某公司以与曹德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迎付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洋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