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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
联系方式:0518-85807188
注册时间:1996-10-29
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简介:
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温室大棚工程、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特种工程、航道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技术的咨询;绿化养护;金属门窗、塑钢门窗、节能门窗、金属栏杆的制作、安装和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风设备、机电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电子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石材加工和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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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偃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尚金山及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民终4416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偃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尚金山及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偃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孙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婷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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