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民辖7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与被告彭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茂公司诉称,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单》及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明被告于2018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255000元,该借款单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此外,被告在北京1501项目中存在33688元借款未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工作借款242490元;2.被告返还1501项目借款33688元。
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天茂公司确认其在注册登记地没有实际办公场所,确认其实际经营地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该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辖区。因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天茂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移送,故本案移送江宁法院处理。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191民初52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宁法院处理。
江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天茂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该院已立案,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将本案移送江宁法院不妥,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52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海英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韦韬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敬一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