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和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302执恢3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和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4999094.85元及利息,诉讼费35612元;执行费70073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靖和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协商解决。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云0302执恢30号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恢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何江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延浩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