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923民初56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祥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国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30元,依法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牟永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小利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