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2426财保1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因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吉HXXX号解放牌CAXXX中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吉HXXX号华通牌HC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铲车(无车籍)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险担保(保险编号为12XXX)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吉HXXX号解放牌CAXXX中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查封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吉HXXX号华通牌HC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本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和转移车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铲车(无车籍),由被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勇进村村民委员会看管,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本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损坏和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乔祥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颖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