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龙义、辜敏、马春明、何谨希、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鑫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6执205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龙义、辜敏、马春明、何谨希、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鑫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乐山市鑫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川(2017)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2×××3号工业用地及建筑物、乐中工质抵字(2017)04号抵押物清单载明为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工业用地及建筑物列入了乐山市苏稽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乐山市鑫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未到期债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乐山市鑫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等620万元,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肖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汤益权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