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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旭
联系方式:0771-3222891
注册时间:1984-12-06
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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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07民初233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3月26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18年9月4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郭宁到庭。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华到庭。 原告德承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32569.99元,并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到款项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已产生利息14466元;2.本案受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要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证据都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镀锌架子管租赁费2015-7月-2017-8月结算汇总表》记载的架子管租金合计332569.99元。被告电力公司李坚在租用方代表处签字签字并加盖有被告电力公司公章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租金332569.99元; 二、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租金33256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本案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莫志平 人民陪审员陈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丽华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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