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07民初233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3月26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18年9月4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郭宁到庭。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华到庭。
原告德承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32569.99元,并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到款项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已产生利息14466元;2.本案受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要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证据都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镀锌架子管租赁费2015-7月-2017-8月结算汇总表》记载的架子管租金合计332569.99元。被告电力公司李坚在租用方代表处签字签字并加盖有被告电力公司公章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租金332569.99元;
二、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租金33256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本案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莫志平
人民陪审员陈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丽华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