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刘玉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04执恢261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06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995.4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9月23日,利息2606.22元、滞纳金3105.46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负担诉讼费用9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厚林
审判员肖海祥
审判员朱学礼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张西照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