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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伟
联系方式:025-85573009
注册时间:2000-01-04
公司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
简介:
市政工程、隧道工程、轨道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养护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智能化工程、泵站、水利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设计、施工;混凝土工程施工;提供劳务服务;沥青砼、混凝土预制构件、地铁盾构、管片、稳定土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沥青砼二灰结碎石生产、施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排水管、桥梁板、路牙沿制造;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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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东与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221民初2301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旭东与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政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旭东、被告同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炳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政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工资146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垣渑高速河南段TJ-4标一分部施工三队所有工程施工范围内从事外部协调工作,该项目由同力公司分包给泰政公司施工。原告与泰政公司约定工资标准10000元/月,泰政公司出具工资结算单1份,总计工资27万元。截止现在,累计从泰政公司处领取工资9.5万元。在2019年7月份,原告工作单位被同力公司通知停工退场清算工程款,8月份泰政公司主管领导又不知什么原因被拘留了,在此期间同力公司在渑池县垣渑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协调下,向农民工发放工资,2019年9月12号原告拿到了同力公司发放的2.85万元工资款。由于同力公司与泰政公司到现在也没有清算完,导致泰政公司所干工程量无法结算,无能力发放工资,原告剩余工资14.65万元至今没有着落。期间,原告多次到同力公司要求发放剩余工资,都以工程量未结算,工程款超拨为由拒绝发放,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泰政公司承包的同力公司垣渑高速河南段TJ-4标一分部务工,二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剩余劳务工资146500元。为保障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特诉至法院。 被告泰政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同力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行为违反劳动法的程序性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案涉及到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制范围之内,原告的起诉行为违反了劳动纠纷仲裁前置的程序性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是本案被告泰政公司所雇佣的员工,原告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薪资发放均和被告泰政公司直接相关。原告与我方无任何关系,其工作报酬应当由被告泰政公司发放,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三、原告本人曾出具承诺书,确认其为被告泰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劳务报酬由被告泰政公司欠付。被告泰政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时间发生后,为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我方代替被告泰政公司向部分被被告泰政公司拖欠工资的工作人员支付了部分工资。相关人员当场向我方出具了承诺书,其中明确确认:欠付工资的主体为被告泰政公司,被告泰政公司发放,我方发放该笔资金的目的仅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人道主义关怀和处理退场相关事宜。故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其工资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周旭东系被告泰政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2017年6月,被告泰政公司与被告同力公司签订《河南渑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标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受被告泰政公司指派到该工程处负责外部协调工作,原告的工资约定为每月10000元,自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工作27个月,工资共计270000元。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原告95000元。2019年9月6日,原告在被告同力公司制作的承诺书上署名,承诺书载明“本人姓名周旭东,身份证号码……系渑垣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标下属分包队伍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连云港泰政)班组从事协调工作。本人在该项目累计发生工资及所有费用结算金额28500元……下欠28500元。本次支付下欠金额后该项目本人所有工资和费用均已结清。本人在此作如下承诺:1、上述所提供数据真实,不存在虚假编造,如有虚构成分,本人自愿承担所涉金额的双倍处罚,从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2、自承诺签订之日起,本人承诺不得以个人工资为由进行阻工、滋事闹事、上访,收到工资后立即离场。”,在承诺书中,原告另行手写备注“注:此款项是南京同力公司暂付的生活费。本人实际工资是6500X27=175500元。”后由被告同力公司向原告代付28500元。现原告以剩余工资146500元没有得到支付为由,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旭东146500元; 二、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合议庭
审判员张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鑫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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