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利军与李爱东、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581民初5308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利军与被告李爱东、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利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波、被告李爱东、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威、刘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挖掘机、压路机台班费、货款等共计335519元及利息81531.1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20年7月27日,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给付141519元及利息3078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将2号路工程转包给李爱东,施工期间李爱东租用赵利军的挖机、压路机等机具施工,并由赵利军提供商砼。2015年7月26日,经赵利军与李爱东结算,尚欠赵利军335519元未付,赵利军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2020年7月27日,原告称被告李爱东已给付194000元,尚欠原告141519元。
被告李爱东辩称:租赁费和混凝土款已经付清,可以看结算单,清单注明欠款已经付清,我给原告出具了付款清单。
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因此不存在合同债务情况。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期间,被告李爱东租用原告赵利军挖机、压路机等机具施工,同时原告赵利军为被告李爱东提供商砼。2015年7月26日,被告李爱东为原告赵利军写下“赵利军2014年李阳煤矿机械费+商砼”合计335519元。原告自认被告李爱东已付194000元,下欠14151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明细三份、和顺县公安局证明一份、李爱东的证明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爱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利军1415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6元,由被告李爱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国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苗苗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