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徐国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4271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徐国能,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徐国能价值86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国能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徐国能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智超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