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
联系方式:0901-3341178
注册时间:1994-04-09
公司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第九师朝阳区上户西街光明路53-2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房屋出租、代理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阿尔孜古丽·赛力与阿曼·夏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4224民初1004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托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与被告阿曼·夏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塔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吾列,被告阿曼·夏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吉尼沙、中华联合塔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418.03元(医疗费38583元,营养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5760元,误工144天32400元,伤残赔偿金693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联合保险公司塔城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5日15时50分许,阿曼·夏库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托里县沙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孜路与玛依勒路交汇处时与西向东乌尔恩·卡得尔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造成驾驶人乌尔恩、乘坐人阿尔孜古丽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托里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曼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乌尔恩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2019年11月18日双方协商,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9870元,现原告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被告阿曼·夏库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所述的事故发生时间及责任划分是正确的,但在2019年11月18日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本协议不具备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本协议的是签订是合法有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联合塔城公司答辩称,对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该起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认可。我方已经根据当时签协议的内容尽到了履行了赔付义务,该协议已生效,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被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15时50分许,阿曼·夏库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托里县沙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孜路与玛依勒路交汇处时与西向东乌尔恩·卡得尔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造成驾驶人乌尔恩、乘坐人阿尔孜古丽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托公交认字(2019)第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曼·夏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乌尔恩·卡得尔负次要责任,原告阿尔孜古丽无责任。事故后,原告阿尔孜古丽在托里县人民医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肇事×××号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塔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被告阿曼·夏库、被告中华联合塔城公司共同签订协议,商议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的伤残等级为10级2395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8天12960元、护理费108天12960元,被告中华联合塔城公司给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共支付59870元。 另查明,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于2020年9月14日至9月18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住院取内固定,花费医疗费6014.79元、有一人陪护、医嘱全休一个月;2020年11月3日至11月5日在托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659.96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一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托里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证及诊断证明、发票、收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向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赔偿8988元; 二、被告阿曼·夏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赔偿后续治疗费等7394元; 三、驳回原告阿尔孜古丽·赛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14元,2118.14元由阿尔孜古丽·赛力负担;25元由阿曼·夏库、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哈那提·哈得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蒋益连 书记员奴尔依娅·沙肯别克
判决日期
2021-04-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