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超、王永明、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浙0482执103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胜超、王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568.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执行费1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明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103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