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娜、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402民初8416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利娜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7886.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1402民初84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多个账户,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德支行账户41×××99截止2020年10月21日,该账户已足额冻结13807886.72元,已能实现本院裁定的查封冻结的数额,申请对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鲁山县支行(账号2034104230010000025489100015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贺冬青
审判员黄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思宇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