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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49447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兴振
联系方式:15852115744
注册时间:1990-09-22
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7号
简介:
煤炭、电力、煤化工、矿业工程、煤矿装备、地产置业、新能源项目、新材料、智能装备、燃气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煤炭洗选,加工;商品的网上销售,煤矿勘探、设计、建设,建筑安装,电力生产,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货物仓储服务,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物业管理,技术咨询与服务、财务咨询,劳务服务,国内国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燃气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的开发和咨询服务,工程技术,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综合零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以及开采辅助活动、煤炭批发经营,住宿,饮食,公路货运,期刊出版发行,印刷,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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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11民初3161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矿集团)与被告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司)、第三人江苏拓新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矿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丰,被告永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第三人拓新天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矿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20)苏0311执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或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日,徐州巿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执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2020)苏0311执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告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裁定书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首先,拓新天公司对外享有大量的应收账款,足以偿还对被告的欠款,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先决条件,所以被告无权申请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其次,拓新天公司除原告外的股东有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赵雪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传省、马志乐、鄂敏峰、沈建江。其中,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董事长白相林为拓新天公司董事长,股东赵雪林为公司总经理,拓新天公司实际由控股股东及赵雪林进行运营。在决定追加被执行人前应当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便了解被执行人公司资产状况。退一步讲,如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是所有股东共同按比例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永嘉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拓新天公司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原告该项诉称无事实依据。其次,原告关于“在决定追加被执行人前应当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便了解被执行人公司资产状况。且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的诉称理由无法律依据。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原告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原告就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第三人公司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系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与债权人无关。 第三人拓新天公司称,一、拓新天公司2020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管理人尚未完成拓新天公司的财产评估审计,无法对该公司是否有应收账款发表意见。三、拓新天公司的确存在股东未出资到位问题,管理人已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出资。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各股东应依法补缴出资,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等规定,管理人已诉至法院,要求各股东补缴出资,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拓新天公司于2015年7月1日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马志乐、沈建江、陈传省、赵雪林、鄂敏峰、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被告徐矿集团。 2019年2月13日,永嘉公司以拓新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拓新天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1055号判决(已生效),判决:一、拓新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永嘉公司物业服务费39429.19元、违约金7438.97元(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二、驳回永嘉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拓新天公司负担。 2020年1月2日,永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311执19号,要求就上述案件案款对拓新天公司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局执行,拓新天公司涉案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2020年4月12日,永嘉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徐矿集团为(2020)苏0311执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苏0311执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徐矿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徐矿集团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嘉公司履行本院(2019)苏031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在未缴纳出资573.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向原告送达(2020)苏0311执19号执行裁定书。 2020年6月28日,本院在徐矿集团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新建支行账户中划扣161843.44元。2020年7月1日,本院给永嘉公司诉讼代理人制作询问笔录,告知其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永嘉公司表示同意领款结案。同日,永嘉公司诉讼代理人签署(2020)苏0311执1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的永嘉公司申请执行拓新天公司一案,被执行人拓新天公司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此案已结,特此通知。 另查,2020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苏0311破申19号裁定书,裁定本院受理徐州美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拓新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苏0311破17号决定书,决定由江苏富邦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拓新天公司管理人,闫凤侠为管理人负责人。 拓新天公司管理人经调查后在庭审中陈述,拓新天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实缴出资756.8万元,原告徐矿集团认缴出资882万元,实缴出资308.7万元,认缴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红 人民陪审员周凤兵 人民陪审员张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贺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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