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许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633民初47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1357.29元或其它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1357.29元或其它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6元,由申请人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梁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常小光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