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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树奇
联系方式:0312-8218990
注册时间:2004-04-20
公司地址:易 县南环路20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地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苗木养护;土地整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清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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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与许爱利、耿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633民初47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以下简称“唐县汇泽银行”)与被告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县汇泽银行、被告许爱利、被告三奇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县汇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97.71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7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8日按年利率11.15%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9日至偿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爱利、耿丽平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三奇建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11.15%,按月计息,到期还本。现借款已到期,现被告许爱利拒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许爱利、耿丽平、三奇建筑公司催收未果。保证人三奇建筑公司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为人原则,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现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爱利辩称,尊重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被告三奇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基本一致,三奇建筑公司愿意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由被告三奇建筑公司担保,被告许爱利、耿丽平向原告唐县汇泽银行借款10万元,三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15%,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21日,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本利息,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8%,借款人违约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的放款义务,现借款已到期,被告许爱利、耿丽平除将利息给付至2020年11月20日外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现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20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许爱利、耿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1.15%支付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6.725%支付2020年11月29日至偿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易县支行负担64元,由被告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3元。保全费用1026元,由被告许爱利、耿丽平、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小光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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