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03执保309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常德高新区××道××路交汇处西南角编号为常高新(2020)16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保全人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常德高新区××道××路交汇处西南角编号为常高新(2020)16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刘婷
判决日期
2021-04-30